《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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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12345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在校生突发疾病或伤害,学校应立即救护,妥善处理;遇学生欺凌,学校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规范治理校园欺凌
在校生突发疾病或伤害,学校该如何应对?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按照规定设立卫生保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工作人员,购置必需的药品和急救器材。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突发疾病、人身伤害事故等,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生欺凌情况。学校教职员工、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受到欺凌或者疑似受到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生报告欺凌情况的,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及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
人工智能产品受限
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如违规,将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条例规定,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专席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定期接受专门培训。
此外,考虑到人工智能产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条例特别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于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发现家暴及时报告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以及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不得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暴力伤害、性侵害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以及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督促履行,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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